为了使培养联系人能够认真担负起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做几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根据你所述情况,我认为这种做法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做好党委会会议记录是必要的,但每次党委会会议后均要有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似没必要。
既然于2012年在某高校入党了,怎么会于2013年5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14年9月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呢?
建议从排序的角度考量:如“中国共产党××公司第一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公司第二支部委员会”。(“××公司”指建有党总支的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