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1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作出了关于发展新党员的决议的规定,明确“党的组织部门,应建立管理党员的机构,选择与训练一批可靠的称职的组织工作人员”1961年,中央组织部向党中央报送了《关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报告》,其中提出重新恢复组织员制度。1982年,中央组织部在《发展党员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重申“为了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各地应把组织员制度恢复起来,挑选一批党性强,适宜做这方面工作的同志担任组织员。”1983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恢复组织员制度的必要性。1990年8月,中央组织部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提出“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1994年中央组织部又下发了《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的任务、管理、编制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2014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第六章第四十条专门强调要求,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的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可召开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街道党工委非县级,自然不能。
组电明字〔2017〕5号规定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