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六)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
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据此,发展对象的公示应当在支部委员会确定发展对象人选之后。
发展对象的公示,一般在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确定之后开始公示,此时严格来说不能叫做发展对象,也可称为拟发展对象或者发展对象人选,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再上报上级党委备案,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当然,也有在上级党委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再进行公示的,公示无异议的,再上报上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建议在会前公示,并将公示结果作为会议研究决定的依据之一。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4-04-18 13:58
设支部委员会的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党员大会)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报上级党委备案。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4-04-18 13:53
建议先公示,再讨论决定。
主要是如果公示不通过,前面白做了工不说,后面还得再开一次会议取消。
本地的做法是,发展对象公示是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之后,支委会讨论之前。
1.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2. 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
3. 公示
4. 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转型
lv 4
发布于:2024-04-18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