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建议去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查一下党籍是否还在。
一般情况下,这种长期未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会被除名。

       ——参考《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九条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来自:  转型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c5pgo2  2024-04-30 17:02
中共黔南州供销社机关支部委员会或黔南州供销社机关党支部。

中共黔南州机关党支部是典型的错误表述,除特例外,支部名称前面有“中共”或“中国共产党”的,后面一般不能出现“党”(如党支部、党总支、党委)。

党组织名称规则一般是:
    1.全称。
           正确表述: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例如:中国共产党(中共)厦门市财政局机关委员会
           错误表述:中国共产党(中共)XXX党委(党支部)、党工委
                   例如:中国共产党(中共)厦门市财政局机关党委
            特例:中国共产党(中共)XX市XX局党组
                        中国共产党(中共)XX市XX区委员会党校
    2.简称。
           错误表述:市委统战部机关委员会
           正确表述:市委统战部机关党委
来自:  转型9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9qvwqk  2024-04-30 15:41
个人认为,应当追溯。因为该降级的处理决定已经作出,在州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时即已生效,该县国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级已重新确定为科员级。虽然因其他原因没有执行到位,但该同志没有降为科员期间所享受的涨薪共约10余万元实际为不受保护的非合法收入。
同时,还要对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倒查剖析,分析未执行降级处理和批准享受主任科员待遇这两个事项中,州局党组、州局人事部门、县局党组、县委组织部所应承担的责任。
来自:  转型1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6mhfw9  2024-04-24 16:54
《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1000问》(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23年4月第1版)对此有明确的答复:
9.机关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党员深人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5)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6)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来自:  转型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o9ojow  2024-04-29 19:02
各地可能有具体要求,总体流程可参考站内: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及文档下载
来自:  转型7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xbn19p  2024-04-30 12:52
根据相关通知,此次党纪学习教育,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召开警示教育会,运用违纪违法干部警示录、忏悔录、警示教育片以及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警示教育,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列席参加。2024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可请他们列席。党纪学习教育中,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来自:  转型8个回答提问者:  不着调的怪蜀黍  2024-04-30 14:00
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实践:1.一般需要三请,但实际工作中有将补选请示和候选人请示合并的操作;2. 一般需要提前1个月,但实际工作中对时间没有作那么严格要求;3. 一般要差额20%选举,对人数较少的党支部,经上级审批,可以不实行差额选举。4. “负责人”范围,一般按书记、副书记、常委掌握。

——参考《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1000问》(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23年4月第1版)
来自:  转型4个回答提问者:  俺今日心情正好  2024-04-29 10:02
不可以。党支部的“上级党的组织”且可以任命党支部书记的,指的是该支部所在的基层党委或党工委,而非党组。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来自:  转型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e4ci2t  2024-04-29 10:15
《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1000问》(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23年4月第1版)对此有明确的答复:
——党内选举中,党员能否放弃被选举的权利?
被选举权也是党员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员在党内选举中,按照规定的程序被提名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党内职务的候选人后,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正当原因,自己认为当选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意见,并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
来自:  转型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o6znce  2024-04-28 17:25
可以开除党籍,党纪案件证据充分的话一般可以开除党籍,做到先“开党”再“戴铐”。
其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版)明确规定,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实践中,批准逮捕的条件一般是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综合其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同时违犯了党纪,可以根据纪律处分条例先给予以开除党籍处分。
同时,先行予以党纪处分的,一般不能依据纪法衔接条款,应根据具体违犯党纪的事实、情节和后果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来自:  转型6个回答提问者:  萧亦寒  2024-04-28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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