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期间,在临时的工作单位发展入党,程序是否有问题?
我的基本情况:2017年3月在A单位提交入党申请书,5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11月在A单位辞职考研,但当时想继续发展积极分子这一身份,所以当时将入党的这些材料转到我母亲所在单位,然后我在该单位也兼任起临时工的角色。2018年5月,我在该单位通过考察,取得发展党员对象培训考试合格证,并通过决议、公式等程序成为一名预备党员。2018年9月,我将党组织关系转接到我所就读的研究生院,并在一年后成为正式党员。
我的问题:今年在考选调生的过程中,省委组织部审查我的档案,并找我谈话,表示对于我当时将积极分子的这些材料转入母亲所在单位提出质疑,按说应该转入我居住地的党组织,同时也嘱咐我先以考试为主。后来分数不够,并未通过考试,但对于当时这一质疑我仍然有些不能释怀。当时的入党材料有我在我母亲单位临时工作的证明材料。
所以,我想请问位网友,当时将入党积极分子这些材料转入母亲所在单位并延续我积极分子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程序?因为现在马上要面临毕业,寻找工作,也要考虑到未来单位组织是否会承认我的党员身份?如果确实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我是否需要在未来的工作单位申请重新入党?
我的问题:今年在考选调生的过程中,省委组织部审查我的档案,并找我谈话,表示对于我当时将积极分子的这些材料转入母亲所在单位提出质疑,按说应该转入我居住地的党组织,同时也嘱咐我先以考试为主。后来分数不够,并未通过考试,但对于当时这一质疑我仍然有些不能释怀。当时的入党材料有我在我母亲单位临时工作的证明材料。
所以,我想请问位网友,当时将入党积极分子这些材料转入母亲所在单位并延续我积极分子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程序?因为现在马上要面临毕业,寻找工作,也要考虑到未来单位组织是否会承认我的党员身份?如果确实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我是否需要在未来的工作单位申请重新入党?
网友的回答
综合回复一下大家的评论:
1.2017年3月提交申请,5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18年5月发展为预备党员,这么看来应该是满足一年考察的要求。
2.“临时工”“工作的证明材料”这些概念很模糊。不能确定你是不是在该单位有正式的劳动关系。
3.您母亲的单位是什么性质,您没有说清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民企党组织的管理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4.“你母亲单位”这个概念,其实与你发展党员的判断没有关系。几代人在同一个单位的现象很多。只要是合规,有没有亲戚都是合规的,如果违规,有没有亲戚都是违规的。
1.2017年3月提交申请,5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18年5月发展为预备党员,这么看来应该是满足一年考察的要求。
2.“临时工”“工作的证明材料”这些概念很模糊。不能确定你是不是在该单位有正式的劳动关系。
3.您母亲的单位是什么性质,您没有说清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民企党组织的管理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4.“你母亲单位”这个概念,其实与你发展党员的判断没有关系。几代人在同一个单位的现象很多。只要是合规,有没有亲戚都是合规的,如果违规,有没有亲戚都是违规的。
从一开始就不符合党员发展工作的要求。
第一,积极分子考察至少要一年,你中途辞职了那么你的培养联系人就无法对你党的理论学习教育、思想方面,工作情况出具培养考察意见。所以你的根本不具备在第二年5月成为发展对象的条件。
第二,你在你母亲单位是临时工,你们单位根本不应该发展你,实际工作中这属于浪费名额,而且很不负责任,你在你母亲单位也没有工作满一年,那么你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都是不合规的,严格来说,你都不具备成为预备党员的条件。
就像省委组织部的老师说的那样,你要是转回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就没问题了,起码够完整的一年对你的思想学习情况进行考察,至少能规范你的入党步骤。
你母亲单位党组织的上级党委居然也不作为,不审核……看着好像当时让你入了党,实则让你非常尴尬。
第一,积极分子考察至少要一年,你中途辞职了那么你的培养联系人就无法对你党的理论学习教育、思想方面,工作情况出具培养考察意见。所以你的根本不具备在第二年5月成为发展对象的条件。
第二,你在你母亲单位是临时工,你们单位根本不应该发展你,实际工作中这属于浪费名额,而且很不负责任,你在你母亲单位也没有工作满一年,那么你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都是不合规的,严格来说,你都不具备成为预备党员的条件。
就像省委组织部的老师说的那样,你要是转回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就没问题了,起码够完整的一年对你的思想学习情况进行考察,至少能规范你的入党步骤。
你母亲单位党组织的上级党委居然也不作为,不审核……看着好像当时让你入了党,实则让你非常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