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党员毕业后转回社区,是否需要延长考察期?
我预备期满,按时提交了转正申请,预备期没有犯错误,遵规守纪。书记也已帮我写好了预备期表现良好,今天要开会转正,然后上面党组织却认为党章细则规定我是大学毕业转回来的,需要延迟半年预备期。请问没有犯错误和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与缴纳党费,社区这边也熟悉我的个人情况表示良好无错误,党章有规定不能按时转正吗?
网友的回答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也就是说,新的党支部,要保证有6个月的时候,对转入的党员进行考察。如果预备期未满半年,则转到了新的党支部,这样在新支部,还有超过半年的时候进行考察,这个情况下,是没什么问题。如果预备期已经7个月了,或者11个月,都要在原基础上,增加6个月进行考察,然后再讨论转正。
无论是7+6,还是11+6的,都只是“推迟讨论转正问题”。比如你是2019年7月1月被接收为预备党员,2020年6月1日把关系转到新支部,2020年12月1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你的转正问题。只要支部大会作出的决议是“同意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那你的转正时间都是2020年7月1日(不是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你只是”延期讨论转正问题“而不是”延期党员预备期“,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也就是说,新的党支部,要保证有6个月的时候,对转入的党员进行考察。如果预备期未满半年,则转到了新的党支部,这样在新支部,还有超过半年的时候进行考察,这个情况下,是没什么问题。如果预备期已经7个月了,或者11个月,都要在原基础上,增加6个月进行考察,然后再讨论转正。
无论是7+6,还是11+6的,都只是“推迟讨论转正问题”。比如你是2019年7月1月被接收为预备党员,2020年6月1日把关系转到新支部,2020年12月1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你的转正问题。只要支部大会作出的决议是“同意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那你的转正时间都是2020年7月1日(不是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你只是”延期讨论转正问题“而不是”延期党员预备期“,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通常情况下,如果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新党组织内的考察培养时间不满半年时,会因为考察培养时间较短的问题,而被要求延长考察期半年或一年(此情况会认定为延期转正)或延后一段时间开会,如延后1-2个月开会讨论,但在会上认定其为按期转正(此情况下不认定为延期转正)。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通常情况下,如果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新党组织内的考察培养时间不满半年时,会因为考察培养时间较短的问题,而被要求延长考察期半年或一年(此情况会认定为延期转正)或延后一段时间开会,如延后1-2个月开会讨论,但在会上认定其为按期转正(此情况下不认定为延期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