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明确: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党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又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该转入长期居住地党组织。
今天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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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7-22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