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被纪委立案调查跨年度的,其年度考核等次如何确定?
各位同仁,干部被纪委监委立案调查跨年度的,如何评定等次呢?
举个例子:干部于2018年11月被纪委立案调查,2019年3月结案,最终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2018年度评为不定等次,2019年度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可以评为称职)。如此,受处分的当年的影响比上一年度立案调查期间的影响要小一些,这样是否合理呢?
另外,根据《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如何理解,具体工作中如何把握。还是举上面那个例子,干部2018年11月被立案调查,2019年3月结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照《意见》中第二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则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规定(这条规定关于等次评定方面已不适用,详见《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该名干部2018年度考核等次是否可以正常评定,优秀和称职都可以(因为党纪处分只影响当年的考核等次),2019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以上,恳请各位前辈、各位同仁解惑~
举个例子:干部于2018年11月被纪委立案调查,2019年3月结案,最终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2018年度评为不定等次,2019年度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可以评为称职)。如此,受处分的当年的影响比上一年度立案调查期间的影响要小一些,这样是否合理呢?
另外,根据《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如何理解,具体工作中如何把握。还是举上面那个例子,干部2018年11月被立案调查,2019年3月结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照《意见》中第二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则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规定(这条规定关于等次评定方面已不适用,详见《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该名干部2018年度考核等次是否可以正常评定,优秀和称职都可以(因为党纪处分只影响当年的考核等次),2019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以上,恳请各位前辈、各位同仁解惑~
网友的回答
例子一: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束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因为上年度考核结果在次年印发,若2018年11月之前印发考核文件,受处分干部的2017年度考核结果不受影响;2018年度考核结果如果在2019年3月份之前印发则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之后印发则应先定为“不确定等次”,然后根据处分决定补定等次;2019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可以评为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