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和《规定》适用范围是不一样的,领导成员按《条例》执行,非领导成员按《规定》执行,不存在统筹问题。
如果是2021年立案,2022年处分,2021年年度考核就是不定等次,2022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反过来说,受记过以上处分的,立案期间年度考核就是不定等次,不再补定等次,这也是年度考核的一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