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必须逐个表决。(不能一起)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由上届委员会从选出的委员中,再提出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待上级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这样党员大会中断,上级何时同意不确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择日再开)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由上届委员会从选出的委员中,再提出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待上级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这样党员大会中断,上级何时同意不确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择日再开)
11人是错误的。理由是11的五分之四是8.8,不少于就是大于等于8.8人,即大于等于9人。而正式有表决权的只有8人,不符合规定,会议永远开不了。
根据听风和清能桃子的意见,看来根源是“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的“至”引起的。条例是否修改为“或”?
增选1名,委员达到6名。支委会表决时,3比3,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