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的规定和办理程序是什么?
您好,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的规定和办理程序是什么?
网友的回答
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经考察认为其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制作《关于拟恢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在所在单位、党支部(含受处分时所在单位、党支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
(2)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事宜,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并在会上如实汇报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今后打算等方面情况;在党员大会表决时,本人一般应当回避。
(3)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应当将党员大会决议等材料层报所在基层党委;基层党委经审议,同意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经征求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意见并审议通过后,认为其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作出《关于恢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归入本人档案、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认为其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处理;但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反馈意见时明确告知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有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尚未查明的,该党委(党组)应当暂缓审议,不得先行作出决定,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在反馈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查明情况并通报该党委(党组)。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拟按程序作出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决定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经考察认为其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制作《关于拟恢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在所在单位、党支部(含受处分时所在单位、党支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
(2)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事宜,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并在会上如实汇报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今后打算等方面情况;在党员大会表决时,本人一般应当回避。
(3)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应当将党员大会决议等材料层报所在基层党委;基层党委经审议,同意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经征求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意见并审议通过后,认为其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作出《关于恢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归入本人档案、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认为其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处理;但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反馈意见时明确告知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有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尚未查明的,该党委(党组)应当暂缓审议,不得先行作出决定,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在反馈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查明情况并通报该党委(党组)。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拟按程序作出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决定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