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对象离开工作单位后,如何接续发展?
是社区服务生、发展对象,政审、组织培训考试都已经通过,七月底服务到期。据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五章第十九条,三个月内离开工作单位,一般不再接收为预备党员。这些材料回到户籍所在的党组织会作怎么样的处理?组织上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吗?
网友的回答
因为发展对象涉及到年度党员发展计划,所以一般离开了原党委后,党员发展对象的身份,不会带走,而是退回到入党积极分子阶段。
在新单位党组织继续接受培养考察(一般不少于半年)后,如果认为已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在有发展计划的前提下,会重新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并在本自然年内接收为预备党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九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根据您问题所示情况,一般来讲,接收您材料的党组织可能会给您退回积极分子阶段继续培养、考察,待成熟后再确定为发展对象。具体建议咨询拟接收党员材料的负责同志。
须臾
lv 5
发布于:2024-05-22 10:43
一般不会认可,可以做参考。因为发展对象是否确定,是根据各单位收到的上级指导性发展计划确定的,如果这位同志的发展计划也能随之转移,估计该同志的发展对象身份也就能被认可了。一般我们在同系统单位间转移的时候如果一并转移计划,会承认并完成发展的。
birsn
lv 6
发布于:2024-05-22 09:56
资料上交到户籍所在的党组织,以积极分子身份接续进行培养考察,等后期时机成熟了,可以再次被列为过发展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