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三十三条对“街道”的表述和定位是否准确?
党章第三十三条明确“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简言之就是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街道党委)和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一样,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在本地区起领导决策作用。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街道办事处是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而街道党工委则是上级党委的派出机关,是街道的领导决策机构,但街道党工委是党的派出机关,并不是基层党委,街道的基层委员会应该是街道办事处的机关党委,而机关党委是不具备全面领导职权的。
综上,党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这里的“ 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该如何理解?定位是否准确?
综上,党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这里的“ 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该如何理解?定位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