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12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如您当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请咨询接收地党组织。
白衣翰林
lv 2
发布于:2022-08-17 09:56
根据你所述情况,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已经中断,如果要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需由支委会根据现实表现重新研究。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2-08-16 20:12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没有中断的应该还是入党积极分子,你说的情况应该不是的了。
清新如故
lv 6
发布于:2022-08-16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