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选举工作问答
党组织选举工作问答(三)
1.代表选出后,因特殊原因推迟召开党代表大会时,是否要重新选举代表?
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之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代表选出之后,要按照党的委员会所作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按期召开党代表大会。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自行决定推迟召开。
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之后,确有特殊原因,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推迟召开大会时,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选举代表。个别代表出缺,可由其选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补选。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动较大,应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重新进行选举,并应向所辖党组织以及原选举产生的代表说明重新选举的原因,认真做好工作。
2.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撤销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党组织必须慎重对待。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的手续一般是:
(1)如果在党代表大会之前发现某个代表不具备资格,即由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者不同意撤换的,则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意见,提交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预备会议决定。基层党代表大会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2)党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代表在大会召开前确有问题,且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作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决定。
3.预备党员可否列席党代表大会?
预备党员可以列席党代表大会。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预备党员列席党代表大会,有助于他们学习党内生活的有关知识,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也有利于他们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改进工作。
4.离职学习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离职学习的党员,凡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在原所在党组织内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不能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学习时间不长,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在原所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如符合候选人条件并得到多数选举人同意,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党组织选举工作问答(二)
1.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精神,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不能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2.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仅限于从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限于从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也就是说,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仅可以是本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可以是本级党代表大会所辖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还可以是上级党代表大会所辖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
3.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后,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4.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出缺后怎么办?
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视为出缺:
死亡;
患精神疾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
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
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
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
党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党组织选举工作问答(一)
1.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因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或者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因,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鉴于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参与讨论决定党内重要问题,选举党的领导机构,所以,在提名和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时,既要充分考虑代表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代表性,也要考虑选出的代表能否按时参加党代表大会。对于因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党代表大会的党员,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好。
2.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因其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工作单位,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3.受诫勉谈话或党纪处分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委员候选人?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要求,具体分析、慎重对待、从严把握。受诫勉谈话未满6个月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委员候选人,可根据不同情形予以掌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一般不能新提名为代表、委员候选人,继续提名的也要根据不同情形从严掌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不能新提名、也不能继续提名为代表、委员候选人。
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作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代表、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候选人。
涉及到具体人选,可由地方和基层党组织依照党内有关规定和上述原则意见,根据代表、委员人选考察情况,综合考虑其本人所负责任、一贯表现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研究决定。
受到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的党员,参照上述原则意见办理。
4.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党员因重大问题接受党组织审查期间,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这是因为,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代表,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代表候选人除必须具有党章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在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成绩等各方面应当是好的,为广大党员所信赖的。党员涉嫌重大问题,在审查清楚以前,无法对其作出正确结论,故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来源:党建读物出版社《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