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一定要以法规为准绳,以档案记载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准确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为依据,该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参加工作时间应当认定为参加劳动并获得工资收入的时间,在实践中从事有工资报酬的工作起始之日认定为参加工作时间,并开始计算工龄,表现在档案中一般以首次工资定级表中标明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1-12-23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