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情况是否属于异地入党?
县区某局下属事业单位一职工于2015年在户籍地所在社区申请入党,职工为该下属新成立事业单位合同制用工人员,该事业单位无基层党组织,后2016年12月列为发展对象,成为预备党员。期间2016年9月考入同市外县区一单位的下属单位,列行政编制,该下属单位有基层党组织,后2018年1月经户籍地原社区所在党工委审批等相关程序,转为正式党员,该情况是否属于异地入党,后续工作如何认定?
网友的回答
若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并已连续工作生活,可以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否则,应向其原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口所从事的行业和职业,大多不属于基层党委发展新党员的优先范围。 如果流动人口中的人员向居住地的党组织申请入党,已经被居住地的地方党委确定为发展对象,仅就入党需要的手续而言,与本地户籍的人员或是在编的工作人员相比较,如果说是需要的手续上有差异的话,就表现在政审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适当多了一些。也就是说申请入党的人,在户籍地的政历情况以及在居住地的现实表现情况,都需要提供较为健全的证明。
流动人口所从事的行业和职业,大多不属于基层党委发展新党员的优先范围。 如果流动人口中的人员向居住地的党组织申请入党,已经被居住地的地方党委确定为发展对象,仅就入党需要的手续而言,与本地户籍的人员或是在编的工作人员相比较,如果说是需要的手续上有差异的话,就表现在政审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适当多了一些。也就是说申请入党的人,在户籍地的政历情况以及在居住地的现实表现情况,都需要提供较为健全的证明。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