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级公务员年度考核周期的确定
《公务员考核规定》(中组发[2007]2号)中是这样规定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形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这句话不是很明确的确定考核周期,导致在执行时有不同的理解:一是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就是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另一种就是1月1日至确定年度考核结果时(在基层一般是1月底至3月底这段时间内进行上一年度的考核)。不同的理解会有不同的结果,举个例子:一个科级公务员,2019年1月18日被纪委立案调查,该单位于2月上旬开展2018年的年度考核,在年度考核时,该名干部在立案中,是不是就应该对其2018年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定等次?
网友的回答
我认为被立案调查期间,年度考核应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处理结论明确后补定考核等次。
立案时间在进行考核过程中,可能影响考核年度内对其考核的判断,个人理解应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一并进行补定等次。
我们也遇上了同样的问题,某同志年初被立案,当时还未开展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市纪委监委要求我们对被立案同志的上一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根源上就是《公务员考核规定》并没有明确考核周期这一概念,不知道有没有其他依据能解决这个问题。
公务员考核是按照年度进行的,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应该好理解吧!如2018年度考核,即是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思想、工作、学习、廉政情况综合评定等次。至于2019年1月18日被纪委立案调查的同志,不影响2018年度考核结果。
苏北小强
lv 6
发布于:2019-06-25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