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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主要领导责任界定的新变化?

  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与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相比,此次修订将其中“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修改为“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删除了其中“直接”两个字,适应了领导班子分工的实际情况。同时,这一调整也符合监督执纪工作实践,解决了以往一些领导干部在是否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条件提出异议,并认为自己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问题。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方正出版社

12371党务通

lv 5

发布时间:2024-07-25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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