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了几次修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先后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建设的重点工作,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严起来,将纪律约束管在实处、深入人心,保证全面从严治党行稳致远。
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2003年12月以中央文件形式正式发布施行的党内首部纪律条例在推动党的纪律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这部条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原条例无法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
因此,根据中央的部署,中纪委自2014年下半年着手研究修订工作,新条例于2015年10月以中共中央名义正式印发。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11章133条。与原条例相比,2015年修订的条例第一次实现了纪法分开,更加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第一次把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从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暴露出的问题仍然很严重。
因而,仅隔3年之后,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再次修订,并于2018年8月颁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
这次修订的条例共分11章142条,与2015年条例相比较,新修订的条例增写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重要内容,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体现,纪法衔接条款更加完善,制度笼子更加牢固。具体体现在:在组织纪律中,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规定;明确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对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廉洁纪律中,增加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纪律处分;针对“四风”隐形变异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在工作纪律中,增加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以及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了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为进一步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202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这次修订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从总体来看,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三次对纪律处分条例作出修改,充分体现了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向全党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使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从而进一步把党建设成为更加坚强有力,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考验,更好担当起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
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2003年12月以中央文件形式正式发布施行的党内首部纪律条例在推动党的纪律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这部条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原条例无法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
因此,根据中央的部署,中纪委自2014年下半年着手研究修订工作,新条例于2015年10月以中共中央名义正式印发。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11章133条。与原条例相比,2015年修订的条例第一次实现了纪法分开,更加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第一次把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从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暴露出的问题仍然很严重。
因而,仅隔3年之后,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再次修订,并于2018年8月颁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
这次修订的条例共分11章142条,与2015年条例相比较,新修订的条例增写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重要内容,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体现,纪法衔接条款更加完善,制度笼子更加牢固。具体体现在:在组织纪律中,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规定;明确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对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廉洁纪律中,增加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纪律处分;针对“四风”隐形变异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在工作纪律中,增加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以及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了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为进一步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202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这次修订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从总体来看,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切实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三次对纪律处分条例作出修改,充分体现了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向全党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使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从而进一步把党建设成为更加坚强有力,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考验,更好担当起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