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传是发展对象必须要写的吗?
请问发展党员时,自传是必须让发展对象写的吗,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必须要写自传?
网友的回答
1990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201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鉴于新《细则》去掉了自传,就是发展党员工作中不再让发展对象写自传了,再要求写自传就违反规定了。
201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鉴于新《细则》去掉了自传,就是发展党员工作中不再让发展对象写自传了,再要求写自传就违反规定了。
1990年的工作细则: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2014年的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所以从规定来看,1990年的细则提到了自传,但2014年的细则是没有的,所以我的理解是,自传应该并不是必须的,因为没有规定。但是,实践操作上,确定为发展对象后都要写个详细的自传,便于组织考察和确定政审安排。
2014年的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所以从规定来看,1990年的细则提到了自传,但2014年的细则是没有的,所以我的理解是,自传应该并不是必须的,因为没有规定。但是,实践操作上,确定为发展对象后都要写个详细的自传,便于组织考察和确定政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