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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有何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参考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用手册》(2021年3月第1版)。

  本内容由共产党员网网友吴仲华协助整理,仅供交流参考。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时间:2023-06-13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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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根据中组部有关规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党组织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集体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应附党员花名册,并加盖党组织的印章。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3-12-1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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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一下,转移关系时介绍信应该盖什么章呢?
接收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要求盖基层党委的公章,不得盖“组织关系转移专用章”,但原党委只给盖“组织关系转移专用章”,并强调这个章是专门用于转移关系刻制的,且一直无问题。现双方要求不一致,导致关系转移不了,想请问下应该是盖哪个章为准?

12371网友5ko35b

lv 2

发布于:2023-12-19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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