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留党察看处分决定的党的组织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没有隶属关系的,应如何办理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工作?
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相应党的组织作出留党察看处分决定的,留党察看期满后,参照《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由受处分人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党委设立的基层纪委依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条件,经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请基层党委审议同意后,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或者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应当依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由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县级以上纪委等相应党的组织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参考来源:
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一本通》(修订本),2021年11月第1版,2024年4月第19次印刷。
2.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1000问》,2023年4月第1版,2024年3月第6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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