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提交恢复党员权利书面申请后,各有关党组织应如何处理?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工作,由所在党支部在留党察看期满后1个月内依职权启动办理程序,经基层党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批准,其中,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向所在党支部提交恢复党员权利书面申请的,党支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申请后5日内启动办理程序。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及其以下党组织不得仅以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本人未提交前述书面申请为由,认定其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但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本人在留党察看期间有主动汇报思想、工作和改正错误情况,主动提交前述书面申请情形的,所在党支部在考察时可以作为其是否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重要参考。
参考来源:
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一本通》(修订本),2021年11月第1版,2024年4月第19次印刷。
2.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1000问》,2023年4月第1版,2024年3月第6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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