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把握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此次修订将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修改为“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需要注意以下6点:
一是严肃处理隐瞒入党前错误行为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党员是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党的基层组织在发展党员时,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学习工作经历,以及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其他各方面情况,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思想教育、党史 教育、纪法教育,从源头上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维护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入党申请人应以党员标准要求自身,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全面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情况,特别是违法犯错的情况。
实践中,个别人员在申请入党时没有主动如实全面向党组织报告,基层党组织在考察、政审时也没有及时发现。对这些隐瞒入党前错误的党员,一经发现必须深入核查、严肃处理。一方面,要坚决将蒙混入党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去,防止其危害党的形象和声誉,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对犯错误的党员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和本人态度认识、入党后一贯表现等,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批评教育、给予党纪处分等方式,加强惩戒和教育,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继续留在党内为党和人民工作。
二是关于“入党前严重错误”,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党规党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即在审查认定时,对照行为发生时党员实施相同行为、依照当时规定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档次来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的“严重错误”。
三是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隐瞒不报的故意。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的基本义务,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入党前犯有错误,故意不向党组织如实报告的,属于隐瞒不报。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情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隐瞒不报的主观故意。一般情况下,在基层党组织了解情况、考察谈话过程中,对本人入党前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政务(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情况,或者实施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未如实报告的,即使行为人以“不清楚相关规定”“不知道这种错误是否达到需要报告的程度”等理由进行辩解,也可以认定其构成隐瞒不报。
四是关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中的“入党多年”一般是指入党3年以上。如入党不满3年且一贯表现好,但在工作中没有作出突出贡献的,则应当予以除名,不能再留在党内。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应当把握两个条件:一个是入党前发生的严重错误已经改正到位;另一个是入党后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即行为人虽然在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但其已经以实际行动积极改正,入党后未再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允许其留在党内,但为实现惩戒和教育目的,可以根据其所犯严重错误性质轻重、发生时间远近、影响危害大小等,视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五是关于“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公务员奖励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予以认定。
六是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的处理方式可能因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严重错误行为的持续状态、是否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而有所不同。从行为主体看,行为人在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被发现时,已经成为正式党员的,可以直接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还是预备党员、尚未转正的,考虑到依照党章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可以对预备党员涉嫌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问题立案审查在处理时应当同时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从严重错误行为的持续状态和是否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看,如果行为人所犯严重错误行为连续、继续到入党后甚至案发时,即行为人在入党前、入党后均犯有相同的严重错误,或者行为人既在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在入党后又实施了新的违纪违法行为,且两者不是同一种错误,则不能认定其符合“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的条件。从办案效果考虑,应当将其入党后的违纪违法行为与隐瞒人党前严重错误行为合并处理,如果其入党后所犯相同严重错误行为或者实施的新的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直接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不再给予其除名处理;如果其入党后所犯相同严重错误行为或者实施的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可予以党内除名,不再给予其党纪处分,其中应当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重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重处分的,依照规定办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方正出版社
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需要注意以下6点:
一是严肃处理隐瞒入党前错误行为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党员是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党的基层组织在发展党员时,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学习工作经历,以及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其他各方面情况,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思想教育、党史 教育、纪法教育,从源头上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维护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入党申请人应以党员标准要求自身,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全面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情况,特别是违法犯错的情况。
实践中,个别人员在申请入党时没有主动如实全面向党组织报告,基层党组织在考察、政审时也没有及时发现。对这些隐瞒入党前错误的党员,一经发现必须深入核查、严肃处理。一方面,要坚决将蒙混入党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去,防止其危害党的形象和声誉,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对犯错误的党员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和本人态度认识、入党后一贯表现等,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批评教育、给予党纪处分等方式,加强惩戒和教育,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继续留在党内为党和人民工作。
二是关于“入党前严重错误”,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党规党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即在审查认定时,对照行为发生时党员实施相同行为、依照当时规定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档次来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的“严重错误”。
三是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隐瞒不报的故意。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的基本义务,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入党前犯有错误,故意不向党组织如实报告的,属于隐瞒不报。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情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隐瞒不报的主观故意。一般情况下,在基层党组织了解情况、考察谈话过程中,对本人入党前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政务(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情况,或者实施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未如实报告的,即使行为人以“不清楚相关规定”“不知道这种错误是否达到需要报告的程度”等理由进行辩解,也可以认定其构成隐瞒不报。
四是关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中的“入党多年”一般是指入党3年以上。如入党不满3年且一贯表现好,但在工作中没有作出突出贡献的,则应当予以除名,不能再留在党内。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应当把握两个条件:一个是入党前发生的严重错误已经改正到位;另一个是入党后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即行为人虽然在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但其已经以实际行动积极改正,入党后未再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允许其留在党内,但为实现惩戒和教育目的,可以根据其所犯严重错误性质轻重、发生时间远近、影响危害大小等,视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五是关于“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公务员奖励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予以认定。
六是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的处理方式可能因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严重错误行为的持续状态、是否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而有所不同。从行为主体看,行为人在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被发现时,已经成为正式党员的,可以直接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还是预备党员、尚未转正的,考虑到依照党章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可以对预备党员涉嫌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问题立案审查在处理时应当同时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从严重错误行为的持续状态和是否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看,如果行为人所犯严重错误行为连续、继续到入党后甚至案发时,即行为人在入党前、入党后均犯有相同的严重错误,或者行为人既在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在入党后又实施了新的违纪违法行为,且两者不是同一种错误,则不能认定其符合“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的条件。从办案效果考虑,应当将其入党后的违纪违法行为与隐瞒人党前严重错误行为合并处理,如果其入党后所犯相同严重错误行为或者实施的新的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直接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不再给予其除名处理;如果其入党后所犯相同严重错误行为或者实施的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可予以党内除名,不再给予其党纪处分,其中应当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重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重处分的,依照规定办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