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党员 党费和组织关系转移相关问题...

党费和组织关系转移相关问题

背景:本人2022年6月自原单位离职,之后一直未再就业。
问题:1、本人的组织关系一直在原单位未转出,人事档案已经按规定转出,期间主动联系原单位党组织,协调组织关系转出的问题,但因故未能办理。(1)有单位接收,要求交齐党费,联系原单位,原单位以未到收党费的时间,未予以办理,导致不予接收。(2)待到原单位完成党费收缴(个人对党费收缴标准有异议,下面再述),与居住社区接洽抓组织关系事宜,社区调取档案后,发现党员档案有缺失,要求单位出具说明方可接收。但原单位以本人并非有现在的党委发展的党员,不予出具文书;本人又联系了原入党所在党组织,对方出具的相关说明,表明当初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发展党员,并已将相关资料整理装入人事档案,至于后来出现缺失,现在的工作人员不知情。
基于上述原因,本人的组织关系迟迟无法进行转移,也无法参加原所在支部的活动,只能按照原单位核定的党费,每半年交纳一次。
2、本人于2022年6月离职,之后所在支部核收了2022年上半年的党费,按照单位规定,采用2022年5月份的收入标准作为基数,本人如数交纳;2022年12月份,再次收取下半年的党费,因本人离职后,一直处于未就业状态,遂提出了异议,单位解释党费一经核定,当年不再变化,本人表示接受。2023年6月,再次收取半年的党费,仍然按照上一年度的标准收取,本人表示异议,单位表示仍沿用离职前的标准,当时因希望尽快将组织关系转走,无奈妥协;现在收取下半年的党费,还是按照统一标准收取,经多次沟通,仍然无果,并答复如果可以在月底前将关系转走,可以不收取党费,由接收单位收取。
希望得到解答:1、原单位是否负有对组织关系转移过程中相关资料说明和出具义务,以确保个人能够完成组织关系的转移;2、原单位这样的党费收取原则是否正确,个人的异议能否予以考虑?

12371网友ghk12l

lv 1

发布时间:2023-12-18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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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1.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但要说原单位对所有资料有出具的义务,应该不是。原入党所在党组织出具的材料(遗失了的),应该是无法证明的。关键是入党志愿书,这份材料在并且内容齐全的话,和转入组织沟通确认党员身份就有了基础。
2. 关于党费,中组发[2008]3号文中,“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如果离职后未就业,建议取得相应未就业证明,并以此为依据向党组织申请确定党费交纳金额。

12371网友oqx46c

lv 1

发布于:2024-04-03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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