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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干部发展对象转预备党员问题

我是19年7月份到镇任职选派干部,镇党委机关支部2021年2月认定我为发展对象,准备今年七月发展我为预备党员,但是镇党委看到,《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九条内有规定: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这项规定,让我自己咨询一下相关专业人士。因为我们这一批的选派干部七月末可能会撤回回到原单位工作。但是省委组织部还未明确何时撤回。所以我的入党就卡在这里了。恳请大家帮我想想办法?抱拳。

12371网友3apvzq

lv 1

发布时间:2021-06-04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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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个人观点  在没有正式接到省委组织部何时撤回的通知前,镇党委机关支部应该按照发展细则相关流程有序办理预备党员的接收,不能因为这种“可能”~而影响发展党员的正常办理,再说支部手续完成后,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还有3个月以内的时间段,如果通知来了,那么这个“把关”就由组织部党工委来决定了,毕竟细则规定是“一般不办理”~~

江西宏泰

lv 10

发布于:2021-06-07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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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全部资料以档案方式转回原单位党支部,同时,请镇党委或挂职所在支部委员会给出一个鉴定及明确的入党意见。这样回到原单位,一般就可以延续考察,正常入党了。只是会晚几个月,但是党规要求,没有办法。

12371网友i6qper

lv 2

发布于:2021-06-05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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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听说过因发展对象吸收为预备党员离开岗位而追究责任的例子,再说你是公务人员离开了小单位还是一样在政府这个大单位服务啊,工作的性质又没变,感觉没必要较真。

殷小泽

lv 1

发布于:2021-06-05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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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参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后续的党员发展程序由新工作单位党组织纪律履行。

大浉兄

lv 2

发布于:2021-06-0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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