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职级后,原级别低于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范围的,除晋升一级、三级调研员和一级、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外,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请教一下对这一条应该如何理解?
如:一个三级调研员,级别是18级,晋升副处长(县处级副职,规定对应的是二十级至十四级)后,是按本规定增加一个级别到17还是维持原18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