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我的理解是:
1、“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指的是受检查期间不知道什么处理意见,所以只能“暂不定等次”,但并不是永远不定等次。
2、“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这是指没问题的给予补定等次,理所应当,只是说明了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当然应按下一句执行。
3、“给予党纪处分的,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那就是受处分当年不确定等次,以往年度正常处理。如果文件意思是以往年度也不定等次,那就应该表述为“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及受检查年度,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如果受检查年度与处分年度都给予不定等次,就会出现重复处罚、多重处罚、加重处罚的情况,与中央意思相违背。
另外,因为考核时间不同,可能还会出现同样情况,不同处理结果的情况,显失公平。
因此,应该按照组通字〔1998〕19号第六条,第三句话的意思,在受处分当年不定等次,其他年度不受影响。
来自:  清流致远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z2p55v  2023-08-24 17:51
按中纪委、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只是受处分的当年,也就是处分决定文件下达的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他年度正常考核按称职等实际等次处理。
来自:  清流致远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aipo9d  2021-02-01 15:44
按照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规定,这种情况应该只影响受处分当年,上一年度应该不受影响。否则,就会造成加重处罚、重复处罚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文件制定的初衷。
另外,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六条规定,“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只是在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上一年度不在受检查期间,因此,不应该受到影响,应该给予正常考核。
来自:  清流致远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fbzkm2  2022-04-25 22:2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