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没有具体的时限,在部分规定程序中有固定的的时限,比如积极分子必须培养教育一年才能发展为发展对象。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预备党员档案应当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社区的党支部,由所在社区党支部继续教育培养,转正手续完善后存入人事档案。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预备党员档案应当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社区的党支部,由所在社区党支部继续教育培养,转正手续完善后存入人事档案。
《基层党务工作实用手册》:355页“初步人选可以由上一届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对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根据《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