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章第二十一条有提到“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四章第十一条明确提出了,"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为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之一。
按照此条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以此为证,到会人数过半即可进行选举,而赞成票需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
按照此条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以此为证,到会人数过半即可进行选举,而赞成票需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