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您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情况;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所以,配偶的因私护照是必须要进行如实申报的。
来自:  春满人间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f1t9jk  2020-07-10 15:33
您好。《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关于您的问题,党总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书记,不是一定要设。在实际工作中,通常都设置有副书记,具体负责党建日常工作,也可兼任其中一个党支部的书记。
来自:  春满人间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9huex7  2020-07-10 17:18
您好。私企中有三名正式党员,必须要成立党支部。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四条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内容规定,党员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对私企中的党员,工作在半年以上的均应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同时,按照全面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两个覆盖”的工作要求,党员人数达到3人的,均应成立党支部。


来自:  春满人间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1fpg4s  2020-07-10 16:50
您好。关于您所咨询的“党费、党建经费报销的经办人可以不是党员身份吗”这个问题:党费通常都是由党支部指定组织委员或党员负责每月按时收交和上解,党建经费是指组织党员开展党内组织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经办人应均为党务干部,原则上必须均是党员。
来自:  春满人间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f5owyv  2020-07-10 17:45
  您好。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您于2011年12月入党成为预备党员,2012年6月毕业,后党员档案转至镇机关党委,组织关系接转后一直未履行党员转正程序。
  根据您的情况,您的党员身份应不予认可。在这件事情中,充分反映了您在预备党员期间,没有按规定向党组织定期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在预备期满后也没有及时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您对预备党员转正相关事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是党性观念淡漠、放松自我学习改造的集中体现。党务干部、入党介绍人也有一定的责任,但更多的是您参加组织生活流于形式、党性意识不高所致。

来自:  春满人间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yxzwk1  2020-07-08 17:51
您好。《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相关内容规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包括“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县区级直属机关单位的机关党委没有审批党员的权限,因为它是隶属于县级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的基层党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相关内容规定,县直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这与单位工作人员多少没有直接的关联。
来自:  春满人间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2beye7  2020-07-08 17:54
  您好!您所问的:
  1、“经常居住地是怎么界定的?要根据什么来判定此人是否是经常居住在社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内容规定,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就是通常所说的“经常居住地”。
  2、关于党组织关系转入社区的问题。如果您工作的企业或单位设置有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设置有党组织,都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其所在党组织。社区党组织通常主要管理的有社区离退休党员、自由职业者或社区指定管理范围的党员。
  3、如果您工作的企业规模小,没有设置党组织,您对党组织关系应转接往何处搞不清楚的情况下,您可以咨询您所在县级组织部门,组织部门会为您进行科学合理,按照既方便管理、又能方便参加组织生活的思路为您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

来自:  春满人间0个回答提问者:  BHW  2020-07-03 15:14
您好。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条相关内容规定,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第十一条相关内容规定,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您的情况“12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现因工作调整变动,入党申请等相关材料已遗失”,12年以来的这几年,您可能没有参加过原党支部的有关活动,支部也没有按照要求每半年对您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所以,您目前已不是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是党员发展程序的初期阶段,建议您重新向现在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按程序进行发展。祝您早日成长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
来自:  春满人间6个回答提问者:  潘丽君  2020-07-03 15:35
您好。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您在2017年(大二)时在大学成为入党积极分子,2019年6月毕业。按规定程序,入党积极分子在一年后可以经培养成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经政治审查、培训和预审,可以批准为预备党员。不知您的成长是否发展成为党员发展对象?不论与否,您现在的工作地要与您的党组织发展地定要保持一致,如果您现在就业的工作单位有党组织,就应该将您的党员发展材料转向您现在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接续发展。如果您现在工作单位没有党组织,可由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进行接续发展。在原户籍所在地的村党组织接续发展是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
来自:  春满人间7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8e3iw0  2020-07-03 16:38
您好。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第十七条规定,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第十九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经预审后,就可以审批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到审批为预备党员,如果组织审查合格、按时参加培训、发展程序合规,流程走完,可批准为预备党员。
来自:  春满人间10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vyll81  2020-07-0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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