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现单位无党组织的话,可转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党组织继续培养考察
无故连续不参加组织生活6个月按自行脱党处理。
不论该党员在何处办公,其党组织关系均应转至单位所在党组织。这种情况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让他流动到天津,并在天津参加组织生活。
不论该党员在何处办公,其党组织关系均应转至单位所在党组织。这种情况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让他流动到天津,并在天津参加组织生活。
若您是按期转正,建议由原入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出具书面材料证明您现实表现情况和是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如果转到现支部再延长预备期的话可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您所描述的“2015年12月6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然后2016年11月24日进行公示”一般可认为2016年11月24日积极分子期满,故时间不足一年。县委组织部不承认您党员身份合规。公示时间不得算在积极分子考察期内。
建议咨询当地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岳父母是否在“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