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要求加入共产党的民主党派的一般成员,只要他们具备共产党员条件,就可按照党章规定为他们办理入党手续。担任民主党派负责人要入党,应适当加以控制,注意鼓励一部分人留在党外工作。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入党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注重本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的原则,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这部分人员中拥护党的领导、能改过自新、积极追求进步、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对于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被判刑的,党组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不加分析,不看本人的现实表现,一概以本人家庭有问题为由拒绝吸收其入党;也不能未经认真考察了解,轻率地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对这些同志,如果经过较长时间考验、一贯表现较好,并且能正确认识被判刑的直系亲属所犯的错误,又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经党组织严格审查,可以吸收其入党。
第一,不符合发展党员程序;
第二,老家所在党支部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不影响其以后入党。
第二,老家所在党支部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不影响其以后入党。
不可以。只有对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审完毕后,才能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等工作完成后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事宜。
凡符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的有关规定的,接待单位党组织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或拒不受理。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整治审查时,应征求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并未对上级党委备案作出时限要求。这种情况虽然工作失误造成未及时发展,但并未违规。只要党委短期集中培训合格,可以后续发展程序,无需支部重新讨论研究。
《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