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5-7人,建议参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定。
综上所述,此类情况建议综合考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不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之规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之规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建议由原党组织按照党员身份认定程序进行党员身份认定,党员身份认定完毕后再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个人理解,党建工作与党务工作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党建工作是党务工作的根本,党务工作是党建工作的呈现形式。
需要重新确定为发展对象,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确定新的社会阶层等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备案后,还要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确定新的社会阶层等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备案后,还要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
建议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是否需要更换党支部进行接续培养、培养联系人的党员组织关系是否发生变动来进行调整。
个人认为是可以的,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建议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