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属于党内法规条例中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是与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相对应的概念,不是通常理解与机关相对应的基层。
每个地方要求都不一样。假定交入党申请书时间为×年9月15日,按照最快又合规的理想状态,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应该是×+1年3月20日(递交入党申请书满6个月以上),支部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应该是×+2年3月25日,支部接收预备党员时间应该是×+2年5月10日,党委审批的时间应该是×+2年5月12日。考虑5月放假,所以5月时间安排稍微长了一点。
填写研究生支部给你指定的“培养联系人”。
你把档案从本科学校转到研究生学校,那么党支部必须给你重新指定“培养联系人”,因为你的“培养联系人”和你不在一个单位,无法继续做你的“培养联系人”。其实,你所说的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应该是入党介绍人,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叫培养联系人。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你把档案从本科学校转到研究生学校,那么党支部必须给你重新指定“培养联系人”,因为你的“培养联系人”和你不在一个单位,无法继续做你的“培养联系人”。其实,你所说的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应该是入党介绍人,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叫培养联系人。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1.二十年前,地方与地方业务要求不一样,有些地方可能是没有党内职务填写职业,有些地方可能要求没有党内职务不填写。这是地区差异造成的。
2.决议没写清楚应到会、实到会人数,属于工作疏忽。
建议:如能联系入党时所在单位的时任党支部书记、入党介绍人,由他们写一份材料,由入党时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审核通过,报上级党委(有审批党员权限的党委)审核盖章,转交现在党组织。
二十年时间,可能入党时单位的党组织会调整、撤销、合并等,时任支部书记和
2.决议没写清楚应到会、实到会人数,属于工作疏忽。
建议:如能联系入党时所在单位的时任党支部书记、入党介绍人,由他们写一份材料,由入党时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审核通过,报上级党委(有审批党员权限的党委)审核盖章,转交现在党组织。
二十年时间,可能入党时单位的党组织会调整、撤销、合并等,时任支部书记和
个人理解是三年。《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发展党员,《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规定需要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都要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章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章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可以建议你现在学校的研究生党支部把你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给你重新指定培养联系人,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比如六个月),根据院系党组织发展党员的时间安排,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将你重新确定为发展对象。
尽管你原来学校党组织的说法并不恰当,因为政审以后的环节还有支部委员会审查、上级党委预审、填写入党志愿书、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你将于三个月内离开单位,可以到支部委员会审查环节或党委预审环节,因为“政审以后就必须发展为预备党员”这个说法是不严肃的。
但是,既然没有在原来党组织进行政审、集中培训,再由原来党组织补这些材料是不合规、不正确的。
尽管你原来学校党组织的说法并不恰当,因为政审以后的环节还有支部委员会审查、上级党委预审、填写入党志愿书、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你将于三个月内离开单位,可以到支部委员会审查环节或党委预审环节,因为“政审以后就必须发展为预备党员”这个说法是不严肃的。
但是,既然没有在原来党组织进行政审、集中培训,再由原来党组织补这些材料是不合规、不正确的。
可以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书记从委员里产生。上级在届中指派的书记不用选举。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一条,“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一条,“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