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针对您的需求,希望获取的是《党员档案目录清单证明》而非直接提档,因此介绍信的内容需要明确这一点,并请求对方协助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以下是修改后的介绍信模板,供您参考:

关于出具党员档案目录清单证明的函

XX人社局:

我单位党员XX同志(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因党员组织关系转接需要,现需核实其党员档案的完整性及基本情况。鉴于该同志的党员档案目前由贵局负责保管,特函请贵局协助出具一份《党员档案目录清单证明》。


感谢贵局的理解与支持!


[单位名称]
[日期]
来自:  蒋忠武1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dm0ml8  2024-08-14 11:27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来自:  蒋忠武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kmvmqz  2024-08-14 10:52
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提前转正不符合组织程序,应当按照时间转正,如果之前提前转正的了,应该咨询当地的相关组织看开具对应的证明材料写明提前转正原因。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发现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支部大会提前讨论转正的,上级党委应当撤销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要求党支部继续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待其预备期满后,重新履行转正手续(包括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你这个问题,建议与当时的党支部取得联系,请他们提供当时会议相关情况。再根据党员的现实表现情况,最终做出处理决定。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来自:  蒋忠武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x3078d  2024-08-14 10:49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其中一个基本原则是党员的组织关系应当与其人事关系或工作单位保持一致。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特殊情况,如业务工作需要由其他单位代管等,确实会出现党员的人事关系和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代管单位(如A单位)具备接收和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的条件,并且经过原党组织的同意,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代管单位是可以接收党员的组织关系的。这样的安排不仅有助于确保党员能够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便于代管单位对党员的业务工作进行更为直接和有效的管理和指导。
来自:  蒋忠武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wa7wm3  2024-08-14 09:55
党支部届中补选委员一般不需要上级党委的批复,但需要在补选前向上级党委请示、在补选过程中遵循党内选举规定、在补选后及时将选举结果报告上级党委备案。
来自:  蒋忠武3个回答提问者:  学无止境  2024-08-14 09:42
可参考:
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基本流程及参考文档_共产党员网
https://www.12371.cn/special/jcxjcx/index.shtml
具体参阅【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来自:  蒋忠武4个回答提问者:  学无止境  2024-08-14 09:11
第一次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阶段(发展党员第3步: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两推荐一公示”环节需要;
第二次是在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阶段(发展党员第7步:确定发展对象人选)“两评议一公示”环节需要;
第三次是在预备党员的接收阶段(发展党员第12步:支部委员会审查)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环节需要;
第四次是在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发展党员第23步: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议记录主要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形成并存档。这是确保发展对象得到广泛群众认可、提高党员发展质量的重要环节。虽然接收预备党员时不一定再形成单独的书面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议记录,但党组织应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具体建议咨询当地党组织或上级党委,以了解关于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议记录存档的具体要求。
来自:  蒋忠武4个回答提问者:  学无止境  2024-08-14 08:47
党费收缴比例并非每个地区都不一样,而是根据党员的收入情况来确定的。同时,各地区、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微调,但总体上应保持与统一标准的一致性。应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来执行。
来自:  蒋忠武2个回答提问者:  杨智鑫  2024-08-13 19:40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不少党组织按不少于6个月的时限把握的。
来自:  蒋忠武6个回答提问者:  有态度的网友小白  2024-08-14 09:15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要求拆分党支部的做法并非基于《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直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组织结构。如果拆分后能够加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员教育和管理水平,那么拆分是有必要的。但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党支部人数过少带来的问题,确保党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企业在面对类似要求时,加强与上级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的沟通协商,共同探讨合理的党组织设置方案。同时,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高党支部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来自:  蒋忠武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jt26uy  2024-08-14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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