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及时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办理保留党籍、暂停组织关系手续,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待回国后再转正。
可由支部负责具体测评工作,形成初步测评结果,由上级党组织最终评定。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不仅要考虑党员人数,还要考虑工作需要,建议请示上级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办理组织关系转接。具体程序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办理组织关系转接。具体程序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依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支委会成员的增减需报上级党委审批后,再进行支委会的补选,再报上级党委备案。
需要的材料:
1.入党申请书;2.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材料;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培养、教育、考察情况;4.党的基本知识短期集中培训登记表;5.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等意见记录;6.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等政治审查材料;7.历次思想汇报;8.公示稿(草案)等。
1.入党申请书;2.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材料;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培养、教育、考察情况;4.党的基本知识短期集中培训登记表;5.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等意见记录;6.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等政治审查材料;7.历次思想汇报;8.公示稿(草案)等。
上级党委在2个月后对党支部的发展对象备案报告进行批复并不违反《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从实际操作和党建工作效率的角度来看,建议上级党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批复工作,以确保党员发展的及时性和党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里面的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整治审查时,经过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后,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向外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函调或外调。
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
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