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说你不在一个支部,就算是在,也不能担任弟弟的培养联系人。
顺便补充一下,虽然志愿书上,入党介绍人、支部书记、上级组织谈话人、总支部书记和党委书记,都注明签名或盖章
但在实际工作中,尽量不要盖私章,最好本人签名。
但在实际工作中,尽量不要盖私章,最好本人签名。
个人认为,可以是肯定可以的(补充一下,如果设置了机关纪委,那就不能再设置纪检委员)
但是,最终是否这样设置,还要看是否有利于工作。
如果进行了具体的分工,那么,相应的工作应该由各委员具体分管,而实际上,机关党委的委员都是兼职的,不可能每个委员都亲自从事相关工作,也不可能给每一个委员都配合专职或兼职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大概率是只设置一个机关党委办公室,然后配备一两个工作人员。
如果也是这样的情况,那我就建议,只设置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委员)和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专职副书记在书记和副书记的领导下完成。其他委员不具体分工,通过机关党委会议集中行使职权。
但是,最终是否这样设置,还要看是否有利于工作。
如果进行了具体的分工,那么,相应的工作应该由各委员具体分管,而实际上,机关党委的委员都是兼职的,不可能每个委员都亲自从事相关工作,也不可能给每一个委员都配合专职或兼职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大概率是只设置一个机关党委办公室,然后配备一两个工作人员。
如果也是这样的情况,那我就建议,只设置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委员)和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专职副书记在书记和副书记的领导下完成。其他委员不具体分工,通过机关党委会议集中行使职权。
个人认为不可能
现在已经8月了,到了新单位要退回到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因为在新的单位,没有你的党员发展计划(俗称指标)
需要本年底或下年初向上级党组织上报发展计划
然后根据发展计划,重新确定为发展对象
顺便说一下,如果新单位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较多,重新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可能也会有影响。
现在已经8月了,到了新单位要退回到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因为在新的单位,没有你的党员发展计划(俗称指标)
需要本年底或下年初向上级党组织上报发展计划
然后根据发展计划,重新确定为发展对象
顺便说一下,如果新单位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较多,重新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可能也会有影响。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
你支部现在只有正式党员6人,需要预备党员转走后才可以设支部委员会。
你支部现在只有正式党员6人,需要预备党员转走后才可以设支部委员会。
党员大会的最低要求是半数以上
实际上,应严格请假制度,无特殊情况的都要参加,
实际上,应严格请假制度,无特殊情况的都要参加,
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党务人员。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根据条例,委员候选人是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
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不需要党员推荐。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根据条例,委员候选人是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
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不需要党员推荐。
一方面,一般来说,至少要在B党组织继续考察半年以上,因为B党组织还不清楚积极分子的具体情况
另一方面,确定为发展对象,与党员发展计划关系密切,没有计划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即使发展了,也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一般在本年底或下年初,向上级党组织上报计划后,等下年初上级下达了具体的发展任务,再确定为发展对象。
另一方面,确定为发展对象,与党员发展计划关系密切,没有计划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即使发展了,也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一般在本年底或下年初,向上级党组织上报计划后,等下年初上级下达了具体的发展任务,再确定为发展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