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独生子二胎的时候是必查的,现在北京这边已经不查是不是超生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你提到的这种情况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不得在本单位从事财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你提到的这种情况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不得在本单位从事财务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首先坚决执行,然后逐级向上实事求是反映问题。
不取决于支部还是不支部,取决于单位。我不知道你说的直属支部是不是就是机关那些党员的支部,要是只有这些党员就不用,但是你下面各个学院、三产、服务中心这些单位一般都要搞自己的理论学习的。
建议你先看一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从确定开会开始,需要向上级党委几次报告都有很明确规定的。
实在不行你找上级党组织要一套模板,对着步骤一步步来。
实在不行你找上级党组织要一套模板,对着步骤一步步来。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个人认为,发展对象一样也是备案,不需要审批,也是以支委会时间为准。
其他你理解的都是对的。
个人认为,发展对象一样也是备案,不需要审批,也是以支委会时间为准。
其他你理解的都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