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所以,不可以慰问非党员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新单位党组织可以根据其本人实际固定收入(税后)重新核定党费交纳基数。至于组织关系转入之前的缴费标准,可由原单位党组织负责作出解释。
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但有严格的吸收标准,具体以所在支部的培养教育考察合格为基础。(确定还需提交党委备案)
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如表述情况,该行为显然是存在违规入党。
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对下级支部提交的报告性请示文件,原则上,上级党委应给予书面回复或在原请示报告文件上签署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