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基层好多都是按照50%,另外上级党委还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返还,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具体规定如下: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来自:  红红哥4个回答提问者:  qmqm1106tx  2018-05-25 15:04
中组部(2017)5号文有具体规定。
来自:  红红哥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tyt5bb  2018-05-24 13:45
5人。可以不设置。
来自:  红红哥1个回答提问者:  xzcddj  2018-05-23 18:26
一、入党要忠诚老实,如实向组织交代。
二、这事一定要向组织说明,尽快去注销掉一个。
三、如果双户口有一下情形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旦受到刑事追责,政审肯定过不了,入不了党。
《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四、抓紧注销。
来自:  红红哥1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mnwyqd  2018-05-23 18:09
细则网上就有!你说的应该是《发展党员工作手册》,这本书不建议你从淘宝买,建议去本地新华书店买,质量保真,支持正版!
来自:  红红哥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rgfond  2018-05-22 10:18
组织关系随人走,可以转到居住地。但目前基层执行中有好多困难,比如,你虽然住在街道,你去街道党组织报道过吗?和居住地的居民小组长熟悉吗?经常和街道联络吗?说白了居住地对你不了解,不是很乐意接收你。但户籍地就不一样了,户口本清楚明白写着你是哪个地方的人,所以一般都往户籍地转。
来自:  红红哥2个回答提问者:  二毛sss  2018-05-22 15:45
一、没有人联系你缴纳党费,你就不缴纳了吗?你不知道按时缴纳党费是党员的义务吗!
二、没有正当理由,党员6个月不按时缴纳党费,按自动脱党处理。
三、补缴党费2016年底的时候好像给过一次政策,目前貌似没机会了。
来自:  红红哥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9a7fop  2018-05-22 11:16
这家国企做法不合理。预备党员就是党员。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都应转到国企,由国企负责转正。
来自:  红红哥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2jld30  2018-05-22 17:34
本条例附则部分第三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来自:  红红哥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aq3n6i  2018-05-22 17:36
咱们说的两个责任。一是党委的主体责任。二是纪委的监督责任。
一提到主体责任首先想到的是党委。说以一般党支部是不用建立主体责任清单的。
来自:  红红哥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rld9kl  2018-05-22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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