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否则将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时间则按照现单位(居住地)支部委员会会议(或支部党员大会)决定为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如果党支部书记不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的,应该可以兼任本单位的其他行政职务。
企业集团党委委员,个人认为可以兼任子公司党总支书记,这样便于公司党委掌握和了解所属基层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党的建设工作情况。但最好不兼任党总支管理的支部书记,总支书记兼任所属党支部书记容易导致党建工作责任不实、支部工作虚化,从形式上看支部工作几乎取决于总支书记,比如:发展一名党员,在志愿书上就形成支部书记、总支书记一人签字说了算的嫌疑。
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除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之外,党内其他的活动预备党员是可以参加的,党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属于提名权或推荐权,预备党员应该享有,这里不存在选举权和表决权。
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最好不兼任纪检委员,书记是党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担负着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在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都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而纪检委员担负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责任,基层党组织要落实好“两个责任”,纪检委员由党总支、支部其他委员兼任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