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首先,你是预备党员,已经取得了党籍,不属于新发展党员,不占用发展党员指标。
其次,《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1.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2.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来自:  田学长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fdxyn1  2020-12-31 14:49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条例》中并没有明确会议记录的记录方式。但根据近年来关于党建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要求和与时俱进的实际情况来看,会议记录可以通过电子文档的形式记录,打印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归档。具体还需结合本单位实际,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确认,符合上级党组织的相关记录要求。
来自:  田学长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mrez5y  2020-12-31 09:24
有的,中共中央办公厅2017年1月30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明确了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组织与职责;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等内容。《规则》中就有“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的说法。
来自:  田学长3个回答提问者:  和云霞  2020-12-31 10:45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来自:  田学长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jdcqmq  2020-12-31 10:54
可以等额。
来自:  田学长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3h4xwk  2020-12-31 11:09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章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第十七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来自:  田学长9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mi2tfh  2020-12-30 12:15
党支部召开的是组织生活会。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来自:  田学长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uq62eu  2020-12-30 10:11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来自:  田学长7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zzlnpa  2020-12-30 16:44
1.《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
2.《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来自:  田学长10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eccj20  2020-12-30 16:45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行党代表的补选即可。
http://news.12371.cn/2015/03/11/ARTI1426061448842600.shtml
来自:  田学长2个回答提问者:  老蔡  2020-12-24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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