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同时,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因此你的党籍当不予认可。
要与开出介绍信的党组织联系,复核他的党员档案(介绍信上都有联系电话),在复核无误情况下,应以接收,不得无故拒收。
党员档案本身就在人事档案之中,在接收党员同志组织关系时,有责任对该党员档案进行审查,并不代表是要接收他的人事档案,除非是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例如央企国企。
该同志再转组织关系时,你单位基层党组织需开具介绍信(全国党员信息系统),按程序办理即可。
该同志再转组织关系时,你单位基层党组织需开具介绍信(全国党员信息系统),按程序办理即可。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你支部现存党员6人的话,建议打报告给上级党组织,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就是以支部为单位开展的,评议结果就包括优秀、合格等,这个结果就可以直接应用,党支部可以表彰优秀共产党员。2.党支部每年教育培训工作、主题党日、知识竞赛等活动中的突出党员,可以应用表彰。3.获得本级党组织以上党组织表彰称号的,也可应用表彰。表彰不一定就是物质的,精神的也是一种表彰。
至于表彰的项目是否上报,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重大表彰奖励”,党组织应当上级党组织请示,所以这个要结合你们上级党组织的具体要求执行。
至于表彰的项目是否上报,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重大表彰奖励”,党组织应当上级党组织请示,所以这个要结合你们上级党组织的具体要求执行。
对要求加入共产党的民主党派的一般成员,只要他们具备共产党员条件,就可以按照党章规定为他们办理入党手续。担任民主党派负责人要求入党,应适当加以控制,注意鼓励一部分人留在党外工作。需要保留在党外的主要对象是: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对于那些确已具备入党条件而又不能吸收入党的民主党派先进分子,我党负责和他们联系的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应当亲自对他们做好思想工作,说服他们留在党外。
凡吸收民主党派各级主要负责人加入我党,由同级党委审议后,先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然后按照我党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上级党委审批。在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组织部(处)长中发展中共党员,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后,先由组织部、统战部联合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征求意见,然后办理入党手续。吸收入党后,不登报,不宣传。
对从省级和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及民主党派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虽具备党员条件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但原则上应继续劝说他们留在党外,不宜吸收他们加入我党。
凡吸收民主党派各级主要负责人加入我党,由同级党委审议后,先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然后按照我党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上级党委审批。在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组织部(处)长中发展中共党员,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后,先由组织部、统战部联合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征求意见,然后办理入党手续。吸收入党后,不登报,不宣传。
对从省级和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及民主党派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虽具备党员条件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但原则上应继续劝说他们留在党外,不宜吸收他们加入我党。
党建入章的内容请重点参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这两份条例本网都能查到,请详细阅读,并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要看最终给予的问责处分而定,如果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的党纪处分,一般情况下,可继续担任现职。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结合《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在无支委会情况下下,可直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有关事项讨论、研究、决策等。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