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和本人态度等。
(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和本人态度等。
(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虽不足500名,但其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例如农村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以调整的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等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