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规定你考研期间在老家所在社区居住,社区党组织应当接受你的组织关系,户口不是转移组织关系的必要条件。该问题可向社区所在街道组织部门反映,按程序办理转接。
来自:  亭湖-南风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044dzj  2020-03-19 14:43
中央组织部关于基层党委委员的任免、增补问题的答复
(1990年4月21日)
问:上级党能否任免基层党委委员?委员出现缺额时怎样增补?
答:一、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因此,凡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的正式基层党委,在一般情况下,党委委员都应该由选举产生。
二、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照这一规定,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和任免基层党委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并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三、基层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对已批准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需要安排他们退出领导班子的,一般应由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上级党委同意,提交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补选出缺额的委员。
来自:  亭湖-南风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我来过  2019-01-24 15:28
1.届中一般不增设党委委员,党委委员人数是在换届时经过上级党委审批的,最好再换届时再对党委委员数量进行调整。并且基层党委委员不能任命,只能选举产生。区县以上的地方委员会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党委任免。
2.缺额的党委委员应及时进行差额选举增补。
3.需要会议研究,批复。
来自:  亭湖-南风5个回答提问者:  王晨宇  2020-03-17 10:19
以党委领导班子身份联系党支部,则不是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不可以安排。参加党支部活动指领导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活动,所有党员部分领导职务都应该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支部活动。
来自:  亭湖-南风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aq3g33  2020-03-17 11:34
无需回避。
来自:  亭湖-南风7个回答提问者:  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  2020-03-17 12:06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来自:  亭湖-南风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dtocss  2020-03-17 15:54
党委委员必须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贵单位情况可以采取两种方法:1.提请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书记(副书记);2名党委委员按照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增补;2.按照差额选举增补空缺的党委委员(韩(含书记、副书记名额),增补后,重新选举书记、副书记。
来自:  亭湖-南风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szyhmo  2020-03-17 16:01
党支部人数一般在3-50人(正式党员)。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一般设立党总支,100人以上设立党委。必须由2个以上(含2个)党支部方可设立党总支,具体数量没有限制,但党总支下辖所有党支部党员总数在50-100人之间。具体设立支部数要结合实际工作设置,不宜过多。
来自:  亭湖-南风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injnes  2020-03-17 16:56
可参照下面这个文件处理。(文件来源于网络发布)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30号)
2016年以来,根据党中央要求,中央组织部部署开展了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梳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情况,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的党员(以下简称失联党员)进行摸排查找,与绝大多数失联党员取得了联系。通过组织关系排查,广大党员党的意识得到增强,基层党组织党员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级党委(党组)管党责任进一步落实。为做好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做好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坚持党员标准,立足教育提高,区别不同情形,稳妥有序进行。
继续查找联系。坚持应查尽查、全员覆盖,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拓宽查找渠道,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想方设法与失联党员取得联系,最大限度减少失联党员数量。
注重教育帮助。做细做实思想工作,引导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正视存在问题,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回归到党的组织中来。
严格日常管理。跟进落实党员管理措施,认真做好关爱服务工作,督促党员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监督,防止再次失联。
稳妥慎重处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分析党员失联原因、失联期间表现和本人态度,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处置,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纳入党组织管理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落实到一个党支部,纳入党组织管理。
掌握党员失联期间表现。要采取由党员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向党员工作过的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函询其表现,到纪检、公安机关了解其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等办法,调查了解党员失联期间的表现。
对主要由客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本人能够正确认识失联问题,愿意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谈话教育,经支委会研究同意,报基层党委审批后,纳入党组织正常管理。
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因工作单位、居住地变动等需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转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经核实确认党员身份的,转出单位党组织要重新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督促其及时办理转入手续;接收单位党组织要将其及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得人为设置组织关系转接门槛,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对出国(境)留学、工作或居住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为其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对尚在预备期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当延长预备期半年至一年;对超过预备期的,视情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三、严肃组织处置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教育为先、个案处理,认真做好组织处置工作。
限期改正。对因党性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等主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取得联系后本人能正确认识错误并愿意改正的党员,给予限期改正处置。
进行出党处置。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出党处置:(1)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2)对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3)对为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4)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严格组织处置程序。对党员给予组织处置,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核实情况。党支部对党员失联期间表现和现实表现进行了解,并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本人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基层党委应派人到会指导。(4)上报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5)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关心帮助。
对提出退党的,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予以批准并除名,报基层党委备案。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四、严格党籍管理
对仍未取得联系的党员和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定居党员,应当从严从实,审慎对待,采取相应的党籍管理措施。
停止党籍。对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基层党委审批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员停止党籍2年内,本人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党籍申请,由所在党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经基层党委审查并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经多方查找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基层党委审批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待取得联系后,根据其失联原因、表现情况等,按照相关规定恢复组织生活或给予组织处置。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定居的正式党员,按党内有关规定,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按党内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各级党组织要把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省(区、市)党委和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要专题研究,进行部署安排。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出现偏差。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党组)组织部汇总建立失联党员中尚未取得联系的党员名册,本着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认真查找失联党员,稳妥做好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
要突出重点领域,对高校、人才服务机构、非公有制企业、街道社区等失联党员多的地方和单位,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查找。基层党委和党支部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做好查找记录和党员失联期间表现情况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处置要全程纪实、一人一档。失联党员所在党支部已不存在的,由其上级党组织负责相关工作。对不认真查找联系、不严格规范管理、不及时作出处置的,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要准确把握组织处置政策,严格履行程序,加强审核把关,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防止宽严失当,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组织处置工作不宣传报道,相关数据不得公布,加强网络舆情监控,防止炒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6年12月2日
来自:  亭湖-南风7个回答提问者:  葛富贵  2020-03-17 17:05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综合上面两个文件,村、社区党支部(总支)5年,机关党支部(总支)3年。需要注意一点:现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2010年印发的,其中规定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届期3年,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届期2年或者3年,该文件与支部工作条例及中办《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存在不一致,以新的规定为准。
来自:  亭湖-南风5个回答提问者:  脚尖上的笔尖  2020-03-17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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