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尚未结案的案件”如何理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尚未结案的案件”的概念应如何解释?已经是过往发生但组织还未发现或党员还未主动交代的违纪是否算在其中?
网友的回答
个人认为,过往发生但组织还未发现或党员还未主动交代的,不属于“尚未结案的案件”
因为这个都还没有立案。
但是立案之后 ,还是可以遵照执行。
对于这个问题,“尚未结案的案件”主要指的是在《条例》生效前已经启动但尚未完成处理流程的违纪案件。对于过往发生的违纪行为,如果组织尚未发现或未启动调查程序,则不属于“尚未结案的案件”。但一旦组织发现或启动调查程序,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已结案案件的复查复议应适用当时的规定或政策,以及对于新旧条例适用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4-07-11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