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新编基层党务工作手册》发展对象确定流程问题
《新编基层党务工作手册》中党员发展过程中发展对象确定流程中有两个问题:1、书中流程先向上级党委备案后再进行公示,此环节是否合理?
2、书中表述:发展对象人选只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工作手册》这两个表述是否与工作细则不相符?
第一点,细则规定是要在广泛充分征求意见,确定发展对象人员无异议后报上级党委备案,公示是最后征求意见的一种方式,书中却放到备案批复之后公示,那如果一旦公示后有反应问题,向上级党委备案和批复的意义何在?
第二点,细则表述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只是一个可字,书中表述却是只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书中表述与细则表述相违背,此环节为备案,备案通常指将某些重要信息、数据或文件进行记录、保存和归档,以便在日后需要时进行查阅、审核或备案。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便对相关事项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备案说白了就是告诉上级有这么个事,上级批复表示知道了,可书中以绝对的语气表述了“只有......方可”,且规定了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注意是备案而非像预备党员和转正那样是审批,实务中,发展对象并非党员,依然是积极分子,只是条件较为成熟准备发展的这批人,也是为预备党员进行的储备,那在整个党员发展过程中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转正的时间均以支部会议时间来确定其时间,就连预备(入党)和(转正)这么关键的时间也是以支部会议时间来确定,那么为什么单一个发展对象时间却改为以党委备案批复时间来确定了呢?此与细则表述完全不同。
希望能够予以解惑!
2、书中表述:发展对象人选只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工作手册》这两个表述是否与工作细则不相符?
第一点,细则规定是要在广泛充分征求意见,确定发展对象人员无异议后报上级党委备案,公示是最后征求意见的一种方式,书中却放到备案批复之后公示,那如果一旦公示后有反应问题,向上级党委备案和批复的意义何在?
第二点,细则表述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只是一个可字,书中表述却是只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书中表述与细则表述相违背,此环节为备案,备案通常指将某些重要信息、数据或文件进行记录、保存和归档,以便在日后需要时进行查阅、审核或备案。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便对相关事项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备案说白了就是告诉上级有这么个事,上级批复表示知道了,可书中以绝对的语气表述了“只有......方可”,且规定了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注意是备案而非像预备党员和转正那样是审批,实务中,发展对象并非党员,依然是积极分子,只是条件较为成熟准备发展的这批人,也是为预备党员进行的储备,那在整个党员发展过程中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转正的时间均以支部会议时间来确定其时间,就连预备(入党)和(转正)这么关键的时间也是以支部会议时间来确定,那么为什么单一个发展对象时间却改为以党委备案批复时间来确定了呢?此与细则表述完全不同。
希望能够予以解惑!
网友的回答
1、一般说来,凡是诸如《新编基层党务工作手册》《发展党员工作手册》等参考资料与《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或中办规范性文件不符的,应以《细则》或规范性文件为准。
2、实际工作中,各地(包括《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或中办规范性文件)确实有很多把备案做成审批,也是值得各级认真思考的。
3、对于发展对象的公示,《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党务公开的要求,是应当进行公示的。个人理解,应当在支部委员会确定为积极分子人选后进行公示。参阅以下文件: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六)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4、公示是征求意见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有着特定形式和意义的一种征求意见方式。
5、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和发展对象的时间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没有实际意义,不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那样,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因此,实际工作中,不必太在意这个时间节点,不过于拘泥于这两个概念。
2、实际工作中,各地(包括《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或中办规范性文件)确实有很多把备案做成审批,也是值得各级认真思考的。
3、对于发展对象的公示,《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党务公开的要求,是应当进行公示的。个人理解,应当在支部委员会确定为积极分子人选后进行公示。参阅以下文件: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六)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4、公示是征求意见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有着特定形式和意义的一种征求意见方式。
5、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和发展对象的时间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没有实际意义,不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那样,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因此,实际工作中,不必太在意这个时间节点,不过于拘泥于这两个概念。
第一,个人认为党委备案后的公示,也不能否定在支委会(党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之后和上报上级党委备案之前,党支部就没有公示的要求;不同级别的党组织审议通过后,可以都公示一下的。例如,党支部先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党总支审议通过,党总支再公示一次,无异议后,再上报党委审查通过,党委再公示一次。
第二,发展对象时间为党委备案批复时间来确定,列为发展对象后,很快就进入到发展入党的程序,上级党委把发展把关审核的程序进行前置,也是基于保证发展质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的一种操作吧。
第二,发展对象时间为党委备案批复时间来确定,列为发展对象后,很快就进入到发展入党的程序,上级党委把发展把关审核的程序进行前置,也是基于保证发展质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的一种操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