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文中可否用俗称代替规范用词?
单位内党务公文中可否用俗称代替规范用词?比如,研究生班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教育部批准举办的以师资培养为主要目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教育部发文“办班名称统一定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对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而在一般日常交流中,有时会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称为“研究生班”。
单位内党务公文中可否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用“研究生班”指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